东南亚联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 | 返回 | |||||||||||||||||||||||||||||||||
课题编号:GWHJ-009-200909
课题研究人员信息
报告更新人员信息
前 言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是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的政府性国际组织,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十个东南亚国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互为邻国,文化背景相似,双边经贸历史悠久。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往来更加紧密,经贸关系更加重要。据统计,2009年以来,中国已经连续6年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自2011 年起,东盟已连续4年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我国政府于2015年3月发布《推动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企业提高跨国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东盟十国是“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圈上的重要一环,也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区域之一,也将是未来消费潜力最大的国际市场,值得中国企业重视。 本课题主要介绍东盟十国的知识产权环境的基本状况,为我国企业及时把握在东盟地区开展商贸活动和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基础信息,增强我国企业在东盟地区的市场竞争力。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既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能恰当地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在东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课题分七章分别介绍了东盟基本概况、东盟国家的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及在东盟国家申请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保护的指南,供相关企业参考。 第一章东盟基本概况,主要介绍了东盟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中国东盟的贸易情况以及东盟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环境概况。东盟虽然作为一个谋求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但成员国在协商政治、经济合作时保持对成员国内政、领土和主权采取不干涉的原则,加上东盟成员国除泰国外,其他九国都曾长期遭受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政治制度选择多样、民族众多,语言不同,因此各成员国间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尽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经贸合作紧密频繁,但与各成员间的关系是不同的。总体来说,中国与东盟的五个老成员(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间的经济竞争性较大,中国与东盟的五个新成员(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之间,贸易互补性比较强,中国进口的以自然资源型产品为主,出口以机电类产品为主。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环境方面,东盟十国虽然均已加入WTO,似乎知识产权制度上已达TRIPS协议要求,但东盟各成员国间差异仍然是非常巨大的。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水平看,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位于全球首位,但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仍未开始执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甚至尚未完全建立TRIPS协议下的商标注册制度(如缅甸)。近年来,东盟国家努力通过《东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东盟地区一体化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和授权机制,但进展缓慢。因此,进入东盟地区的中国企业仍然必须关注东盟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章东盟十国的专利制度,介绍了东盟各国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专利制度的具体内容。东盟所有成员国目前都已经建立专利保护制度,但是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和历史原因,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较大差别。从保护客体来看,新加坡、文莱(2011年颁布专利法令)、缅甸仅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菲律宾和越南则通过《知识产权法》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通过《专利法》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印度尼西亚称为简单专利),外观设计另行立法保护;柬埔寨和老挝选择通过《专利法》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从保护期限来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但也有特例,如在2001年8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马来西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授予日起15年,或自申请日起20年,以两者中更晚的日期为准。东盟各成员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基本不同,比如印度尼西亚、越南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10年,与我国相同;菲律宾则为自申请日起算7年;泰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6年,可延展2次,一次2年;马来西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5年,自核准日起算,可延展2次,一次5年。在缅甸,法律没有颁布一项专利注册的有效期,而是根据惯例,专利注册每3年进行一次续展,续展的方式用声明或者在当地报纸上重新公示,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大部分东盟国家最长期限通常能达到15年,但要通过续展的方式进行。在哪些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的申请方式、专利权利的范围,专利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专利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东盟成员间均有或大或小的差别。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国家市场时,应该根据各成员国的情况,展开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调研,然后拟定对策方案予以应对。 第三章东盟十国的商标制度,主要介绍了东盟各国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商标制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除了缅甸外,其余九国均已建立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在商标的获得原则上,越南、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坚持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除非是驰名商标,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缅甸、文莱坚持商标使用人享有专用权,无需注册,注册只是权利的宣示程序;泰国则坚持注册和使用皆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的实际使用不是获得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但是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以其商标的在先使用为理由对与其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请求。商标的保护期限相对比较统一 ,除了文莱规定商标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10年,可以续展,缅甸没有现代商标注册体系,而是通过声明、当地报刊重新公示等方式获得3年保护期限,之后可以相同方式续展3年,次数不限,其余大部分国家商标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10年,可续展,续展次数不限。东盟各成员在商标注册主体要求、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种类、优先权制度、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商标权的限制与例外、商标保护机制等方面也各有不同。总体来说,东盟国家的商标保护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位于第一层次,这些国家出口经济色彩较浓,经济比较开放,注重与贸易有密切联系的商标制度的建设,商标保护制度运行比较成熟。越南和文莱位于第二层次,国内商标法律制度相对齐全,但在执行层面还有不少问题。 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位于第三层次,国内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缅甸甚至没有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因此,中国企业进入这些国家应综合考虑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找到应对方案。 第四章东盟的版权制度,介绍东盟各国版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东盟十国均已建立版权保护制度,在本国的版权法中规定了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权利,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保护期限,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性权利以及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及版权保护的执法措施等。由于版权保护的客体多与一个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民族传统有关,所以尽管东盟成员尽管在某些制度规定上相似,但在制度的细节上仍有诸多不同,需要加以注意。总体来说,尽管各成员国的版权法中均规定有多种救济措施和严厉处罚,版权侵权仍然难以达到有效遏制。根据2005商业软件联盟发布的调查数据,越南盗版率为90%,印度尼西亚为87%,甚至新加坡的盗版率也达到60-70%。目前的情况虽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容乐观,毕竟如何减少盗版行为乃是世界性的难题。 第五章东盟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介绍了东盟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东盟国家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泰国、文莱、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和老挝均采用专门制度的形式(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植物新品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柬埔寨和缅甸没有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目前只有越南(2006年12月24日)、新加坡(2004你那7月30日)2个国家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年文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目前正在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商谈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问题。东盟各国根据本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不同保护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因此各国保护植物范围、保护期限、权利范围、权利的例外与限制、权利的保护机制等方面均各有特色。 第六章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介绍了东盟各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老挝等均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文莱、缅甸和柬埔寨没有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老挝均采用通过商标的方式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则建立单独的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 第七章知识产权申请指南,主要介绍了在东盟各成员国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时,应了解的基本程序、应准备的法律资料和注意事项,供相关企业参考。本章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中心(China-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b,http://www.caipc.cn/newsCenter/toMainPage.action)发布相关信息进行整理,。但如果相关企业确实需要申请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保护的,应以相关国家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并建议咨询和聘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本报告仅就东盟十国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基本内容予以初步展示,作为了解东盟国家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运行内容的窗口。限于研究时间、研究能力以及多种复杂原因,本报告定有不少疏漏,恳请各位读者和专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
END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