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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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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申请程序 返回

1. 申请人资格

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应当由其发明/设计人或受让其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向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提出。

2. 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每项蒙古国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都应单独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同一用途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属于同一个国际分类的互相类似的50件以下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

蒙古国专利申请必须以蒙古语提交,仅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说明书译文。对于巴黎公约方式进入蒙古国的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蒙古国专利申请,外观设计需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在先申请的副本;国外申请人需委托蒙古国专利代理人,签署委托书(无需认证),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供委托书。

对于PCT进入蒙古国的申请,需在优先权日31个月内进入蒙古国(该期限没有宽限),国外申请人需委托蒙古国专利代理人,签署委托书(无需认证),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供委托书。

根据专利类型,相关所需提供的申请文件如下:

1)发明

发明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e)必要时,应有附图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其中,发明的说明书应当:描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必要特征及相关现有技术;对发明作出完整、清楚的描述,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指出该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该发明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必要技术特征,一项发明至少应当有一项权利要求。发明的摘要的目的在于提供技术信息,而不应当用于限定法律保护范围。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解释说明;

e)附图。

其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该发明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必要技术特征。

3)外观设计

外观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a)请求书;

b)说明书;

c)附图

d)必要时,需附上其他相关材料。

此外,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申请中,还能包括以下信息或内容:

a)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要求授予专利权的请求;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b)非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附上证明其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权的证明文件;

c)对于与人口粮食供应或卫生有关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应当附上由卫生和传染病部门出具的对人的健康或身体不会造成危害的证明文件;

d)要求在先国家、地区或国际申请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同时附上相关优先权文件副本或国际检索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声明并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e)服务费用的支付单据;

f)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委托书;

g)若申请使用的是蒙古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则申请人应当在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蒙古译文,否则将视为未提出申请。

3. 专利申请流程

1 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图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图

1)提交申请

蒙古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以电子磁盘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交。当电子申请满足《蒙古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并提供必需的文件时,一份记载申请和受理审查员签字的文件将作为确定申请日的基础,相关电子申请受理的决定书将通过电子形式,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电子签署发出。

蒙古国公民或在蒙古国有居所的外国公民可以向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可以作为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

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可以作为国际申请指定/选定蒙古国的指定/选定局,从而进一步以在进入蒙古国国家阶段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的保护。

(2)形式审查

提交申请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应当分别在收到发明、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收到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形式审查。若认为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且符合申请文件形式的,将收到申请的日期确定为申请日。

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个月内(对于发明或外观设计而言)或1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对此进行补充、修改。未在期限内进行补充、修改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3)发明、外观设计申请的实质审查

在确定申请日之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对该发明、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无需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期间,申请人应当向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同主题或本质上相同的发明在国外或国际组织申请专利或其他专利保护类型的信息。

在审查过程中或者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范围内,对其申请进行补充、修改。若该补充、修改改变了所申请的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实质内容,则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范围内,提出分案申请,将申请分成两个或者更多的申请,也可以合并成套使用的数个发明或外观设计的申请(亦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在最终决定前,发明人可以将其发明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将其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申请。在此情况下,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应作为变更后的申请的申请日。

对于审查期限而言,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自申请日起9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但是,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期限延长至12个月。此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推迟审查,但是推迟审查的期限不应当超出前述期限。当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不构成发明或外观设计,或者不具备专利性,其将作出驳回决定,相关审查报告将于报告完成之日起30日内发给申请人,并将驳回申请存入专利档案库中。

(4)异议

实质审查完成后,发明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的附图及著录项目将被公布在专利公告上,进行3个月的异议期。

在收到公民或法人异议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首席审查员和除原审查员以外(但允许原审查员说明其决定的理由)的3名审查员组成的审查组,在自收到异议或争议之日起30日内,对该争议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对上述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设在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

(5)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

在申请日后的1个月内,审查员对实用新型申请是否符合授权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可以按照实用新型进行登记的结论。

在确定申请日之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对该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期间,申请人应当向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同主题或本质上相同的实用新型在国外或国际组织申请实用新型或其他专利保护类型的信息。

在审查过程中或者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范围内,对其申请进行补充、修改。若该补充、修改改变了所申请的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则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6)授权程序

对于通过实质审查,且在公布后且在异议的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或产生争议的发明或外观设计,则对其授予专利。若存在异议或争议,则直至通过相应程序得出相关结论之前,暂停授权。对授予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应当在国家登记处登记,并将其申请存入专利档案库中。

对于通过审查的实用新型,应当在审查员作出登记决定的1个月内,授予实用新型证书。

(7)保密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保障、国防活动的且归类为特别重要、绝密或机密等级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申请,应当在中央情报局登记后,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首席审查员受理,并交给有权进行机密成果审查的审查员作出结论,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此外,不得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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