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利权的内容与维护 | 返回 |
1. 专利权的内容 获得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授权后,其所有者拥有以下权利: (1)其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权; (2)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实施该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 (3)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生产、销售、使用或以此为目的保存或出口包含该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产品。 但是,按照下列情形使用授权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或者获得实用证书的实用新型的,不视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独占权: (1)专利所有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经过专利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国内市场上的产品; (2)在科研、教学、试验工作中使用; (3)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本国领域的其他国家运输工具中使用; (4)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2. 专利权的维护 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申请、维持、许可合同登记,均需向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 专利维持费应当按照本国印花税法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来缴纳。头三年的专利维持费,应当在专利授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后续的维持费,应当在相应期限之前的6个月内缴纳。 没有按照期限缴纳费用的专利所有人,在缴费期限后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额外缴纳与该期限内应缴纳维持费相等数额的附加费。此外,与维持该专利权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经专利权所有人同意,可以缴纳专利维持费。 3. 专利权的丧失 要求撤销专利的申请,应当在专利有效期限内提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可以被撤销: (1)违反专利法规定授予的专利,可以由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法院撤销; (2)若放弃专利、拒绝缴纳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费用,则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 上述(2)的情况中,在专利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根据专利所有人的请求恢复专利权。 此外,若必须受国家监督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从未实施,且专利所有人未能证明其在本国内缺乏实施条件,则该专利所有权转移到蒙古国知识产权局。 4.侵犯专利权的惩罚 蒙古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专利法律法规、侵犯专利创作人和专利占有人权利者将予以惩处:(1)对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如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由法官、国家监察员对公民处以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6倍的罚款, 对法人处以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20倍的罚款; 由法官处以有过错的公民7-14日的拘留;由法官、国家监察员没收发生争议的货物、物品,将其非法收入上缴国库,销毁该货物,责令停止该行为。(2)侵犯创作人或专利占有人权利者应当承担蒙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侵犯占有人权利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法院根据蒙古国民法的规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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