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 返回 |
奖牌在蒙古国,商标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用于区分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和气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1. 下列标志不得视为商标: (1)常见的术语、形状,或者其他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字母和数字; (2)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以及表示数量、大小、重量、质量、用途、价格、生产地点、时间或方法的文字或者图形; (3)商品常见的形状或者包装; (4)地图或者地图上的某个地点。 2.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蒙古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国际组织、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组织的全名或者缩写,或者与前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复制知名人物的全名或者简称、肖像、照片或其签名,但经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的除外; (3)以贬低的方式复制蒙古国历史人物的名字、假名、肖像、照片或者直接指代该人物的称呼; (4)以贬低的方式复制蒙古国历史或文化遗址的名称或者标志; (5)与国家勋章、或者其他奖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有悖于公序良俗的标志;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质量、原产地或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3. 下列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1)就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 (2)就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的; (3)不论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牟取不当利益、损害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嫌疑; (4)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相冲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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