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标志保护 | 返回 |
1.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组织的控制下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归控制其使用的组织所有,组织成员仅仅享有在组织控制下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有权对集体商标的非法使用采取预防性措施,且有权对因非法使用集体商标或者与集体商标相似的商标而引起的损害请求赔偿。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除应当满足普通商标申请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1)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 (2)在组织控制下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应该明确控制集体商标使用的组织的名称、地址和宗旨、组织成员的情况、集体商标的使用目的和条件、使用的指令和监控,以及违反使用规则的责任。 2.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商标所有权人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造方法或者其它特定品质,而由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必须是能够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品质的认证机构,而获得授权使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仅仅有权使用该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商标的人只有在证明商标所有人的允许下,才有权对证明商标的非法使用采取预防性措施。证明商标所有人有权代表授权使用人,对因非法使用证明商标或者与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而引起的损害请求赔偿。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除应当满足普通商标申请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1)关于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 (2)证明申请人是认证机构的证据。 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应该明确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说明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要求、认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的指令和监控,以及违反证明商标使用目的的责任。 对于含有地理标志和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商标,适用《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
3.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蒙古国领土内被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规定:“无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种类,也不论驰名商标和注册与否,因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而足以误导消费者、攫取获得不正当优越权利、获利、造成损失、侮辱商誉的,不予注册。”由此可见,同中国一样,蒙古国对驰名商标都采取全方位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同的是,蒙古国的驰名商标仅有知名度的要求,没有要求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的程度范围、保护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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