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蒙古与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 返回 | |||||||||||||||||||||||||||||||||||||||||||||||||||||||||||||||||
表4 蒙古国与中国著作权制度对比
(注:“√”表示“是/可以”;“X”表示“不是/不可以”;“-”表示“未规定”。) 关于著作权的客体,《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6条规定:“著作权作品,不论其内容、用途、价值、作用、表现方式,包括为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作品,不论其是否发表,包括文字、口述、绘制或者其它有形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我国对作品除了形式上的限制之外,还要求独创性。所以,按照蒙古国著作权法认定为作品的,有可能在我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4条规定:“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创作作品的蒙古国公民,常住本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首次在蒙古国发表其作品的外国公民,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参加蒙古国国际条约的其它国家公民、法人,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适用属人原则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常驻的外国人。但是,对于未与蒙古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首次在蒙古国以外的国家发表的作品是否根据该法享有著作权,没有规定。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17条规定:“按照其职务创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非财产权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职务作品的使用专有权可以由雇主享有。”与我国相比,存在如下特点:一是蒙古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对职务作品的含义;二是蒙古国著作权法没有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三是在蒙古国,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所有的非财产性权利;四是蒙古国法律中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可以”字样,可见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规定是一种任意条款;而我国没有相应规定,是一种强制条款。 关于著作权的期限,《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13条规定:“对于某一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当从创作该作品之日起计算;作者使用作品的专有权在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内有效;作者非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在共同作者终生及其最后一位死亡次年1月1日起50年内受保护。”与我国相比存在如下特点:一是蒙古国对于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创作之日起算;二是蒙古国对于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截止时间是从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起算50年;三是蒙古国著作权法仅笼统规定非财产性权利不受保护期限限制,没有作列举式规定。 关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只能经过作者许可,通过合同转让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第23条第1款规定:“可以将作品使用专有权通过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人。”与我国相比,存在如下特点:一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问题独立成章,蒙古国只有两条规定;二是两国都要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必须签订合同,我国详细列举了两种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蒙古国只列举了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见蒙古国对于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硬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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