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下) | 返回 | ||||||||||||||||||||||||||||||
课题编号:GWHJ-025-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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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欧洲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在地理上习惯分为北欧、南欧、西欧、中欧和东欧五个地区。近年来,“中东欧”这一概念逐步受到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2012年4月,中国总理温家宝访问波兰,与16个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共同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并宣布推进同中东欧16国务实合作的“十二项举措”。“中东欧16国”的概念由此正式形成,在中国官方、媒体和学术界广为使用。 当前,中国正在与有关国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广大的欧亚地区、欧洲地区都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涵盖和辐射范围。“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东欧地区共有以下16个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共和国(2019年2月11日马其顿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名改为“北马其顿共和国”,下文简称“北马其顿”)、波黑、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鉴于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承担的《中东欧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课题编号GWHJ-020-201501)》中,已经对其中的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6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进行了研究,故本报告仅涉及剩余的10个国家,即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和中南欧七国(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和北马其顿)。本报告将这10个中东欧国家统称为“中东欧10国”。 这10个中东欧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很不相同。波罗的海三国、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已经是欧盟成员国,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法制环境较好。而阿尔巴尼亚、波黑、北马其顿、黑山和塞尔维亚(也称“西巴尔干五国”)目前尚处于申请加入欧盟的进程中,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有些国家的局势不够稳定。 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中东欧各国开展经贸活动。我国企业在充分了解该地区各国的国情的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企业首先应当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尽量做到提前规划布局,提前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注意保护版权和保守商业秘密。其次,企业要注意做好知识产权预警工作,谨防侵犯他人在相关国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对于该地区的知识产权状况的了解十分有限。鉴于此,本报告对该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进行了系统研究,从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与服务状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为贸易投资者提供该地区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实用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抵御贸易投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涉及的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资料主要来自各国官方文本的英语译文。由于这些译文本身并非一手资料,因此,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仅供需要“走出去”的企业做初步参考,不能替代相关国家的专业人士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更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报告于2016年首次发布,于2019年8月第一次修订,其中所提供的参考数据资料截止至20162019年58月。本报告的使用者需要注意,应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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