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返回 |
立陶宛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等知识产权均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如有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均可起诉至维尔纽斯地区法院。确认不侵权之诉同样由维尔纽斯地区法院管辖。对维尔纽斯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如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请求立陶宛最高法院检视该案。 在立陶宛,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根据立陶宛《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要求侵权人在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公布法院裁决,消除不良影响。如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数额为其应得报酬的2倍,如侵权人不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权得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2)行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和设备,对非法持有和运输侵权产品者予以行政罚款。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的侵权产品进行搜查、扣押及拘留侵权人。 (3)刑事责任。2000年5月,立陶宛修改了《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金和2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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