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征 | 返回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直译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国内不少文献也将其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1]从其名称可以看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相对于常见的法庭诉讼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而言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方式:[2] (1)和解:各方当事人借助私人第三方的帮助自行达成协商和解; (2)调解:由中立的调解员或者外聘专家介入,遵照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帮助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致决定; (3)仲裁: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指派或者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对争议进行裁决。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特征包括:[3] (1)替代性,即其对于当事人熟知的诉讼程序有着替代作用; (2)选择性,即当事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选择以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3)实用性,即其目的和效果都是能够解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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