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编和汇编作品 | 返回 |
根据另一作品创建但又不独立于该作品的知识和艺术产品都是改编,其中的主要类型如下: (1)翻译作品; (2)把像小说、故事、诗歌或戏剧这样的作品,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3)把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或美术作品转换成电影,或者把它们转换成适合拍摄或适合电台或者电视广播的形式。 (4)改编乐曲; (5)由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艺术作品; (6)同一个作者制作的全部或同一类型作品的集合; (7)基于一个特定的目的或者一个特定的计划选定的作品集合; (8)基于科学研究和学习的成果,准备的未发表的作品(普通副本和传真不是科学研究和学习的成果); (9)注释,评论或者对其它人作品的删减; (10)对计算机程序作出的任何改编、编辑或者任何修改; (11)基于一个特定的目的或者一个特定的计划,通过选择和编制数据和材料,得到的数据库,其形式是可以被设备读取的形式或者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形式(这种保护不能扩展到包含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和材料)。 改编作品会承载作出改编的人的特点,其并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根据该法,改编作品应该被视为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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