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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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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返回

项目编号:SS16-C-26

课题承担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课题负责人

马秀山、张健佳

完成日期

2017年7月31日

课题研究人员信息

课题负责人: 马秀山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张健佳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部部长

课题组成员: 党晓林  李   辉  李建忠  罗蓉蓉  何   薇  吴梓菲  王丽丽


摘  要

以色列是全球创新型国家的典范。其工业化程度较高,总体经济实力较强,也是中东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商业自由程度和整体人类发展指数最高的国家。自从建国以来,以色列一直致力于科学和工程学的技术研发,在电子技术、计算机科学、光学、医疗器械、生物技术上的贡献相当杰出,在农业、航空、通信等领域的研发也十分知名。

以色列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十分密切。目前,中国是以色列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其全球第三大贸易伙伴。中以经济互补性强,发展快,贸易额逐年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中以双边贸易进出口总额131.21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中国对以色列出口额为89.19亿美元,同比上升9.0%;中国从以色列进口额为42.02亿美元,同比增长32.4%。中以双边贸易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双方贸易结构持续优化,从食品、钻石、化工等传统产品贸易,不断向高科技、新能源、生物技术、现代医药等方向转变,产品结构呈现多样化态势。

对以色列展开知识产权专题研究,有利于增进互相了解,促进各领域各行业合作。

本项研究立足于以色列的基本国情,通过阐述该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立法内容,分析该国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基本特点,介绍该国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优秀事务所及相应费用标准等,为我国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在以色列进行经贸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借鉴,并为可能面临的风险和纠纷提供参考。

研究发现,以色列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够与国际规则接轨。但在某些具体的立法形式、保护内容、行政审批程序以及司法保护等方面与我国有着一定的差异。其中,与我国差异较大的是专利制度。以色列没有实用新型制度。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主专利)和附属专利(patents of addition)。附属专利是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修改或改进,其保护期限为原发明专利(主专利)的剩余期限。此外,以色列的专利审批程序也与我国不同。

2017年7月26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新的《外观设计法》,该法于2018年8月7日生效。该新的《外观设计法》取代了原有的制订于1924年的《专利和设计条例》。该法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15年延长到25年。这一显著变化表明,以色列对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加强。

以色列的正式的法律文本均采用希伯来文。在本项目的研究中,我们主要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英文文本,同时也参考了国内政府机构和学者的有关论述。考虑到资料来源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法规会因时因势而变,故本报告仅为初步了解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之用,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咨询。中国企业在向以色列拓展业务的过程中,须及时得到以色列法律人士的专业指导,以规避法律风险,妥善解决法律纠纷,为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以色列  知识产权  专利  商标  著作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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