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美国的其它知识产权ADR | 返回 |
一、早期中立评估 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一名第三方评估人员对基于双方立场的诉求提出客观意见。各方需要进行陈述以解释双方的不同立场,然后评估人员将亲自约见各方及其法律顾问,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基于陈述和约见结果,评估人员将出具一份不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和劣势进行评估。 早期中立评估在专利权案件中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受法庭发起项目的范围限制,这一方式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事实上,即使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也只有在很少的案件使用了这一方法。法庭很少会命令进行早期中立评估,除非双方当事人提出该要求。一名诉讼律师注意到,最有可能从早期中立评估中获益的是那些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因早期评估人员的介入而获益,尤其是该早期评估人员能够深入钻研案件涉及的技术细节时,更是如此。但是准备进行早期中立评估可能非常昂贵,而且评估人员的意见可能无法代表法官或陪审团,因为他们不会花费这么多的时间用于理解案件中涉及的技术。 通常案件事实的调查不够充分,不足以支撑进行有意义的早期评估。尽管如此,根据一名进行过早期中立评估的诉讼律师的经验,早期中立评估这一过程仍然是有价值的,因为这种评估能够很快变成更加面向业务的调解讨论,而这种讨论往往会使纠纷得到解决。 二、和解会议 在专利权案件中,调解和仲裁是最常用的两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方法。在解决过程中,同时也会使用一些传统工具,比如由法庭主持的和解会议,或者在没有任何中立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直接的和解讨论。在现在常规的专利权案件中,在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进行的和解会议已经非常少见了——而这曾经是一种常用的方式。这些方式都已经被强制性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所取代。 三、微型审判 一般来说,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使用频率较低,这些形式包括微型审判。微型审判中存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对案情曲直做出决定,该决定可能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可能不具有约束力。这些形式的ADR仅仅能将一个客观决策者(法官或陪审团)替换为另一个(中立第三方)。在强制性仲裁案件中,败诉的一方将不能纠正仲裁员的错误,比如对索赔项目的误解。仲裁员也不受司法判例的约束,司法判例可能会增加仲裁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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