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利开发 | 返回 |
(1)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开发专利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案(2000年)》规定,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开发专利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①涉及到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食品、卫生或国民经济其他重要部门的发展。 ②联邦政府已经确定专利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用反竞争开发方式进行开发,联邦政府可根据本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 ③专利持有人拒绝以向第三方许可用于商业开发。 ④没有以促进技术创新、转移转化和传播技术为目的来合理利用专利的情况,即使没有专利所有人的同意,联邦政府也可以决定政府机构或联邦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对该专利进行开发使用。 联邦政府在根据专利法案作出任何决议之前,应给予专利所有人和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人被听证的机会。根据专利发明授权的目的,联邦政府结合其经济价值向所述所有者支付适当的报酬,同时不得出现反竞争做法。联邦政府授权的请求应附有证据,证明被授权人已经获得该专利所有人的合同许可,但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商业开发许可和具备相应条件。 (2)不能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开发专利的情况 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开发不能开发专利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①在国家发生紧急情况时,专利权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联邦政府做出决议。 ②非商业公共用途。 ③司法或行政机构做出的反竞争的决议。 半导体技术领域的专利发明的开发,只能通过公共非商业用途,或通过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确定的反竞争的方式授权予专利权人,没有通过联邦政府的许可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联邦政府指定了第三方,则只能将该授权转让给被剥夺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或业务部分的企业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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