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第17条规定:
作为布图设计的权利人,拥有以下专有权利:
1、以材料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布图设计;
2、根据布图设计或布图设计的复制图制造集成电路;
3、将布图设计在澳大利亚投入商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