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日本的其它知识产权ADR | 返回 |
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提供一个律师、一个专利代理人或者各一个来提供磋商服务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磋商地点由中心指定,可以是该中心的会议室。磋商顾问可以是律师和/或专利代理人,包括调解员,仲裁员,专家小组成员候选人以及这些人的助理。中心有一个磋商顾问名单,该名单每三年会修改一次。 根据客户申请,可以生成一个《磋商记录》(包含咨询的内容以及回答摘要)并提供给客户。 公司往往需要一些信息来作出有关知识产权的商业判断。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无需专家的书面意见,但希望能够通过对其不熟悉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咨询的方式收集更多相关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磋商记录》便可以帮助公司建立内部说明材料以及做出商业判断。 该中心可以提供磋商记录。记录中包括一些简单决定的技术内容,还可以包括磋商顾问讲解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内容。在有两个磋商顾问的情况下,每个顾问可以分别作出《磋商记录》,所以总共是两份记录。其实很多情况下,公司都会邀请不止一个专家来降低一些复杂案件的风险,在该中心,这些磋商服务可以依照同样的程序同时完成。 2004年3月起,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新增了咨询意见服务,该服务主要针对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确定以及专利是否有理由被无效的决定。中心咨询意见与日本专利局的咨询意见是有所区别的,详细来讲,中心主要针对以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范围决定 具体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属于发明专利的技术范围或者注册的实用新型范围。 具体的设计是否属于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或者与其为相似设计。 具体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权的范围或者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影响范围。 无效决定 针对专利或者具体的专利注册,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包括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否有被无效的理由。 单边意见和双边意见(中心意见的两种类型): 单边意见是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双边意见是根据申请人和答辩人双方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在双边意见的情况下,中心收到申请人的中心双边咨询意见申请后将通知答辩人,并将申请书的复印件寄送给答辩人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10日内作出答复是否同意参与该程序。只有在中心收到了答辩人的同意参与通知以后才能开启双边意见程序,另外,如果答辩人拒绝参与,申请人仍可以申请开启单边意见程序。 答辩人可以申请提出反诉(交叉无效意见),这种情况下,两个相应的申请将合并处理。 中心咨询意见的审查程序以及约束力: 审查程序为口头审查,单边意见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自收到申请日起),双边意见四个月(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中心咨询意见将以书面的形式给出,并送达给申请人(单边)或者申请人和答辩人(双边),专家小组的意见将会写入书面咨询意见中。专家小组是中心指定的专家,他们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对中心咨询意见提起诉讼。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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