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欧洲与生物医药有关的专利申请 | 返回 |
一、一项欧洲专利在多国生效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约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多达30个国家生效,这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 欧洲专利局有签约国和延伸国之分。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1]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任意一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 欧洲专利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2] (二)欧洲专利局检索欧洲专利局一般会对与申请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检索报告后,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三)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3] (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需要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4]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一般会在1-3年内收到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洲专利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洲专利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5]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五)欧洲专利授权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需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上述程序完成后,欧洲专利局将对专利正式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六)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每年需要交纳年费。 三、在国内申请欧洲专利目前我国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欧洲专利: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一)巴黎公约途径在国内申请后,如果于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欧洲专利申请。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加入PCT。根据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6]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四、关于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一)申请阶段费用官费一般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和指定费。另外还有完成各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如果权利要求超出10项,还需每项分别加收官费。这样申请一项欧洲专利并确定指定国的费用约需4000-5500欧元。另外,第3年开始交纳维持费。 (二)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此费用需包括:(1)授权阶段费用;(2)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费;(3)授权费和印刷费官费;(4)各生效国语种的翻译费;(5)有些国家需要交纳生效费;(6)完成上述(1)--(4)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和国内代理费。 (三)生效国的年费不同的生效国有不同的年费,此外还要考虑生效国的数量。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异议程序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 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7] 如果在异议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将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进行处理。 (二)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指的是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有权对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再针对需要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这样就能避免因未能授权,而白白支出翻译费。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应语种进行翻译。 (三)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递交一个声明。 如递交不只一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件,翻译件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 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8] 在欧盟,药品的审批程序要平衡欧盟经济一体化与各成员国独立自主权的关系。因此,欧盟药品的审批程序分为集中审批程序(Centralized Procedure)和非集中审批程序(Decentralized Procedure),前者针对整个欧盟市场,后者包括各成员国自主的“成员国审批程序”(Independent National Procedure)和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可程序”(Mutual Recognized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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