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次国际延伸 | 返回 | ||||||||||||||||||||||||||||||||||||||||||||||||
美国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因而通过国内立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国内的一个问题,而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与新技术革命相联系的国际贸易发生了变化,有形商品贸易中技术含量迅速增加,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与技术含量和技术贸易有关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都与国际贸易产生了客观的内在联系。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引发了贸易争端,因为声称属于本国的知识产权被他国侵犯。为了在国际范围维护美国的利益,在世界技术或知识创新领先的美国通过国内立法来打击外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于是就产生了“特别301条款”,并修改了“337条款”。“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共同构成用国内法对付外国侵权行为的手段。这就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次国际延伸。 “特别301条款”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美国《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182节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知识产权与外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节中对其内容作了补充,以后作为《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182节归入美国法典第19卷的2242节。这就是一般俗称的“特别301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别301条款”将目标直指那些被其认为“未提供充分的(adequate)、有效的((effective)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美国在动用“特别301条款”时,往往采取三步骤:(1)把与之有一般纠纷的贸易伙伴列入“观察名单”。这时,被观察国家应尽快努力,改善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否则将被作为有“重大纠纷”的贸易伙伴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2)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应在一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采取重大措施。否则将被升至“重点国家”。(3)一旦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该国应当在宣布之日起半年内,在被指控的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明显改善,否则,美国将按程序,采取报复措施。2005年美国根据“特别301条款”审视了90个国家,其中把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把38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 美国“特别301条款”1989年开始实施,中国被列入“特别301条款”监控的情况如下: 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重点国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ies, PFC):1991年、1994年、1996年; 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重点观察国家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PWL):1989年、1990年、 2005年—2012年; 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一般观察名单(Watch List, WL):1992年、1993年、1995年; 中国列入306条款监督(SECTION 306 MONITORING):1997年—2004年、2006年、2007年。 “337条款”是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在《1922年关税法》316节的基础上形成的。316节是针对进口产品中,假冒商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而制订的。1930年关税法将316节改为337节,并将其针对的目标仅限于专利侵权产品,1935年到1968年,337节一度处于休眠状态,即基本上不起实际作用,1968年以后开始复活。在《1974年贸易改革法》中,对337节作了修改,制订了相应的程序,仍然只适用于专利侵权产品。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再次作了修改,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各种需经注册的知识产权范围。美国为应对WTO的产生,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也对337节作了相应的修订。 337条款规定: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至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其威胁或效果将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337条款适用的实体要件为:第一,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它权利;第二,侵权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第三,必须有美国国内产业的存在。但从多年来美国适用该条款的整体情况来看,337条款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一旦美国控诉其他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证明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直接发出“禁止进口命令”,排除一切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美国1972年—2012年6月30日,发起337调查851起,涉及中国大陆企业达到147起。 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发起337调查,这是美国发起的首起涉华337调查案件。涉华337调查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产品。 截至2008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共计90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37调查总数(430起)的20.9%,全部都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其中已结案共80起,以和解方式结案的13起,占比16.3%;侵权不成立的11起,占比13.8%;申诉方撤诉以及适用有限排除令的分别为8起,占比10%。 美国对中国发起337 调查的案件数量 (括号内数字为同期337调查的案件总数)
80年代开始美国不仅仅通过国内立法延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积极开展了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虽然在1995年1月1日WTO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国际社会已经产生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众多的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不具有像多边贸易体制那样的约束力。因此,导致了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寻求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把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原则延伸到了知识产权领域,从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适应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在美国的推动下,经过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产生了TRIPS协议。这是全球第一个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全面而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WTO成员在遵守WTO规则的要求下,要根据TRIPS协议的规则使国内法与其相一致,这样也就迫使原来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WTO成员修改国内法,提高保护水平。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科技水平低,它们没有更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在国际范围,保护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从美国的利益看,TRIPS协议的诞生意味着美国完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二次国际延伸。 WTO的TRIPS协议向成员方提出了最低的保护标准。这些标准接近目前各主要发达工业国的要求水平。其中对保护的各项内容均有要求,如被保护的客体、可获得的权利、权利下可允许的例外情况以及保护的最短时限。TRIPS协议规定了版权和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等7种被列入保护的权利。随着美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美国已经不能满意TRIPS协议所达到的保护水平。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议程”进展缓慢的情况下,美国又在通过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寻求对美国利益的保护。 2001年,小布什入主白宫。布什明确了对外贸易政策的“竞争性自由化”战略。布什重要的决策人士、曾担任美国贸易代表的佐利克于2001年9月24日,发表讲话,佐利克说,布什总统认为我们需要一种能恢复贸易发展势头的积极战略。该战略创造了以美国为发起贸易谈判中心的竞争性自由化。竞争性自由化的具体表现为:以美国为贸易谈判中心的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与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化之间开展竞争,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之间开展着竞争,各国之间也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开展着竞争。为了寻求美国国会的支持,2001年2月27日,布什向国会呼吁“尽快给我贸易促进授权的总统权力”。 2002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包括“2002年双边贸易促进法案”在内的“2002年贸易法案”。这样,美国完成了实施“竞争性自由化”战略所需要的立法程序。美国总统可以借助贸易促进授权法案授予的贸易谈判权从事多边、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由于“多哈议程”进展缓慢直至被暂停,美国在多边贸易谈判领域没有成果。但是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领域达成不少协定,美国已与以色列(1985年4月签署、1985年8月19日生效)、加拿大和墨西哥(NAFTA,1994年1月1日生效)、约旦(2000年10月签署,2001年12月17日生效)、越南(2001年7月签署,2001年12月生效?)、智利(2003年6月签署,2004年1月1日生效)、新加坡(2003年5月签署,2004年1月1日生效)、澳大利亚(2004年5月签署,2005年1月1日生效)、中美洲5国和多米尼加(2004年8月生效)、摩洛哥(2004年6月签署,2006年1月1日生效)、巴林(2004年9月签署,2006年8月1日生效)、秘鲁(2006年4月签署,2009年2月1日生效)、安曼(2006年1月签署,2009年1月1日生效)、哥伦比亚(2006年2月签署,2012年5月15日生效)、韩国(2007年6月签署,2012年5月15日生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还正在与南非关税同盟、巴拿马(2007年6月28日签署,美国尚未正式批准)、厄瓜多尔、泰国、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西兰、卡塔尔、马来西亚、埃及、格鲁吉亚、乌克兰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美国正在打造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借助这个网络来实现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不能实现的利益,其中突出的是美国知识产权的利益。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次国际延伸。在“多哈议程”中止的背景下,第三次延伸值更得我们关注。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次国际延伸都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第一次制度创新使美国可以单方面地对他国进行贸易报复。但就报复的范围而言,美国只能对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产品下手,无法改变外国的法律。第二次制度创新使美国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通过WTO的规则得以实现,但TRIPS协议向成员国提出了最低的保护标准。TRIPS协议的产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判妥协的产物。美国无法充分实现按美国要求来保护知识产权。经济学家的研究显示,一般而言,人均GDP高的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较高的要求。因为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就会产生产品的高质量和多样性需求,这种需求导致了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为创新者的发明提供保护。只有高水平的保护才能激励发明者提供新技术和新产品,满足高水平的需求。人均GDP低的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低。因为他们在技术落后的条件下更希望能免费获取其他国家的技术和信息,否则,本国因此要付出代价。这些国家往往通过模仿的途径获得技术进步,这是最省事最经济的办法来发展本国经济。根据这样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是积极主张把知识产权纳入贸易体制的倡导者,而发展中国家是反对者。围绕着知识产权问题,背后都是自己的利益。因此,WTO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最终只能是妥协的产物,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行事。美国第三次制度创新是美国与贸易伙伴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后的产物,美国在谈判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要加上知识产权的章节,通过该章节美国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搬入协定,迫使贸易伙伴接受并受到约束。这次创新既可以把美国的意愿较充分的体现出来,又可以通过协定提高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这种制度创新再加上美国已签署的20多个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形成了美国在区域或双边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本文就第三次制度创新作进一步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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