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燕加隆成功胜诉美国337调查案 | 返回 |
Unilin国际集团公司属下两家企业UnilinBeheer、UnilinFlooring和Floor ingIndustries公司,指控进口至美国、为进口和进口后在美国进行销售的强化木地板侵犯了其拥有和被许可使用的专利主张,要求ITC对侵权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并对被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涉及美国专利号为486号、836号和292号。 美国时间2005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经投 票决定针对三家在美国的企业Unilian Beheer B.V., Floor IndustriesLtd和Unilian FlooringN.C.(下称投诉人)对中国17家木地板企业提出的337条款投诉的立案调查正式启动,涉案产品为通过榫舌和凹槽拼接并装有内置锁扣的地板。 Unilin公司认为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带有边缘连结结构的地板扣件)遭到了侵犯,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中国企业要“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同一时间,由中国林业工业协会组织的包括燕加隆在内的17家中国被起诉企业紧急磋商会在上海召开。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开宣布荷兰Unilin公司的779号地板锁扣专利无效的初裁结果。特别的,在主审法官做出的最初裁决中,认定燕加隆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1号、2号两种锁扣产品不侵犯申诉方的任何专利。 随后,Unilin国际集团不服初裁结果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终裁申请。 2007年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被诉企业专利侵权成立,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根据337调查程序,终裁结果还需要由美国总统在60天内进行政策审查。裁决一旦生效,美国海关将根据该令要求,限制相关产品进口。 2007年1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有关强化木地板337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开文本。根据这一裁决,由深圳市燕加隆实业有限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产品没有侵犯申诉方美国Unilin国际集团的任何诉争专利。这一结果意味着深圳燕加隆公司成为中国12家应诉企业中,目前唯一获得最终裁决胜诉的企业。 对于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深圳而言,第一场“337调查”的胜利留下了三点启示: 1.心态。“337调查”是什么?与其视为知识产权的新壁垒,不如将其视作中国企业较量的新擂台。事实上,“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而拥有成本优势的中国企业必然成为最主要的受害者。很多企业提起“337调查”有点“谈虎色变”,其实大可不必。“337调查”不过是商战中的一枚棋子而矣,中国企业应当拥有这样的自信。 2.策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任主席阿杜斯去年曾撰文称,美国某些企业在“337调查”上存在投机行为。按照阿杜斯的建议,只要敢应诉,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337调查的胜利机会高达50%。就拿燕加隆案来说,几百万美元的诉讼费很容易吓住某些中国企业,但是一旦胜诉也就意味着突破了美国市场的技术制约。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树立突破“337调查”的决心。这些策略具体而言可以是: (1)出口企业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详细了解国外客户是否拥有出口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主动规避法律风险。如买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应在合同中订立约束条款,规定如发生侵权行为,买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应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诉方案。同时,企业还应审时度势,采取灵活的应诉策略。 3.实力。中国木地板的调查中应诉企业多达12家,不少厂家在国内赫赫有名。为什么现在只有燕加隆能够独自闯关,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按照美国法官的裁定,燕加隆的锁扣不侵犯申诉方的任何专利,而是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独特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这其实和企业息息相关,燕加隆的胜利给深圳企业提供了一面镜子: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闯荡国际市场就好比是骑着危险的独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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