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权 | 返回 |
法典第七十二章第二节对专利权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法典第1356条规定了发明创造创作者的身份权。创作者的身份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转移,对这一权利的放弃自始无效。 根据法典第1357条,获得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首先属于创作者。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无效。除非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发明创造不具有可专利性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法典第1358条至第1363条规定了发明创造的专属权及其限制。 以下对发明创造的使用属于专利权人的专属权范围: 1.进口、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应用了发明创造专利的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使之进入民用流通,或为这些目的存储这些产品; 2.对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施上述第1项所规定的行为。如果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相同产品视为利用专利方法而获得; 3.对按其用途运行(使用)时自动实现专利方法的装置,实施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行为; 4.实现一种应用了发明的方法,包括借助该方法的应用。 如果产品中含有或方法中使用了列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或与其等同的特征,并在上面第(1)至(4)项描述的行为实施前已经在所属技术领域成为已知的特征,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被视为在该产品或方法中已被使用。 如果制品含有表现在外观设计制品图片中,并列入实质特征清单中的所有实质特征,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在该制品中已被使用。 如果在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时,使用了列入另一发明或另一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或者在应用外观设计时,使用了列入另一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清单中的所有实质特征,则另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同样被视为已被使用。 法典第1359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 1.临时过境; 2.科研或实验; 3.在非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惨祸、事故)实施发明创造,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补偿; 4.为满足个人、家庭、居家或其他非经营目的使用; 5.按医生处方在药房应用发明一次性地配制药品; 6.权利用尽情况下的使用。 除了第1359条规定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合法使用专利权的情形外,法典第1360条、第1361条和1362条还规定了对专利权的几项限制: 1.为国防安全需要使用专利 法典规定,俄罗斯政府可以为国防安全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并给予相应补偿。 2.在先使用(Prior Use) 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之前,如果任何人已经构思了相同的解决方案并已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善意地使用,或已经为此使用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则在不扩大这种使用的前提下,该人(即在先使用人)有权继续无偿使用该相同解决方案,此即。先用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只能与已经实施相同解决方案或为此完成了必要准备的企业一同转让。 3.强制许可 法典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予利害关系人强制许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在“专利遏制”[1]的情况下,即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日后一定时间内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专利,则任何一个有意或准备实施这些专利的人,在专利权人拒绝按照行业通常标准授予其许可的情况下,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专利权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授予其实施专利的强制普通许可。 如专利权人无法证明其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有正当理由,法院可就此做出裁决,并确定许可费总额,该金额应不低于可比情况下的许可费标准。 但授予有关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仅限于为公共利益做非商业使用,或为了改变被确认已经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要求的情况。 (2)另一种是在“拒绝许可”的情况下。并非所有拒绝许可行为都将导致强制许可,授予专利强制许可受到严格条件限制。根据法典第1362条,这些条件是: (a)如果某人在实施其自己的专利(即从属专利或改进专利)时必须使用他人的在先专利,而如在先专利的权利人拒绝按惯例条件授予使用其在先专利的许可,则从属专利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授予其使用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 (b)从属专利的权利人还需要证明其从属或改进专利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成果,与在先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的经济优势,这样,法院才能作出授予其强制普通许可的裁决。同时法院还应按不低于可类比情况下的许可费标准,确定被许可方需要就强制许可支付的许可费金额。 强制许可需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应按法院的强制许可判决,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国家登记。 法典第1363条规定了发明创造专属权的有效期。 按该规定,专利专属权的有效期自专利申请最初提交日起算,分别为: - 发明二十(20)年, - 实用新型十(10)年, - 外观设计十五(15)年。 主管机关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上述专利有效期予以延长。 专属权有效期届满后,相关发明创造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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