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专利权效力的终止及恢复 | 返回 |
法典第1398条规定,专利出现下列情况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 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 2.在授予专利权决定中引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清单中,包含有在申请提交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制品图形中所没有的特征; 3.违反法典第1383条规定,对具有同一优先权日的多件相同发明创造分别授予专利权; 4.颁发的专利证书中记载的创作者或专利权人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创作者或专利权人,或在专利证书中没有记载专利法规定的创作者或专利权人。 任何人如果对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均可依行政程序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专利授权无效。法典并未规定行政程序是司法程序的必要前置程序。 依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或生效法院判决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时,授予新的专利权。 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为基础签订的许可合同,在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专利权效力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 1.专利权人向主管机关申请提前终止专利权的效力,此时专利权自请求书到达之日起终止。 2.如专利权授予一组发明创造,仅终止申请书中指明的专利权。 3.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年费的,专利权的效力自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日起终止。 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效力的专利权,可由主管机关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恢复其效力。专利权效力恢复的请求可以自缴费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内向主管机关提出。 后用权是指在专利权效力终止日起至主管机关公报中关于专利权效力恢复的信息公布日期间,已经开始实施专利或为此作好了必要准备的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无偿使用该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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