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保密发明 | 返回 |
法典第1401条至第1405条是关于保密发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下文,保密发明是指含有构成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 属于“机要”或“绝密”级别的机密发明或属于武器、军工技术及属于情报、反间谍和刑事侦查领域的方法和手段,如果其级别为“机密”等级的,其专利申请应向俄罗斯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原子能公司提出。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机密发明申请则可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外国公民或法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允许予以保密。 保密发明适用一些特别的规则,包括,在不知情也无合理理由知悉保密发明的情况下,误用保密发明专利,不视为侵权。不允许对保密发明进行公开要约和开放许可。对保密发明,不提供强制许可。对保密发明的专属权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定,则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没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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