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育种成果的智力权利 | 返回 |
根据法典第1418条,育种成果的创作者拥有创作者身份权,即被承认为是育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身份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对该权利的放弃是无效的。 创作者享有育种成果的命名权,但应符合一定的规则(法典第1419条),否则,主管机关可拒绝对育种成果的注册。 根据法典第1420条,育种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首先属于创作者。创作者可依据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将育种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专利申请权也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转让,例如依据一般继承程序。 育种成果的专属权属于专利权人。 法典第1421条第3款规定了属于育种成果专利权人专属权范围的对育种成果的使用。 育种成果的专属权同样延伸至植物材料,即用于植物品种再生产目的之外目的的植物体或其部分;同样延伸至商品动物,即用于动物品种再生产目的之外目的的动物。这些植物或动物分别由相应的种子或种畜获得,如果这些种子或种畜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入民事流通。在这种情况下,种子是指用于植物品种再生产的植物体或其部分。 专利权人可以对育种成果的专属权进行处分(法典第1421条),包括将专属权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法典第1422条规定了非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育种成果而不被视为侵权。 法典第1423条规定了对育种成果的强制许可。 自育种成果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后,如果专利权人拒绝与希望或准备使用育种成果的利害关系人按惯例交易条件与其签订生产或销售种子、育种材料许可合同,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在俄罗斯境内授予使用该育种成果的强制普通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不能证明其有拒绝授予请求人使用许可的正当理由,法院可作出判决授予上述强制许可,并确定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金额。许可费金额应不低于可比情况下的许可费数额。 根据法院裁决,主管机关对强制许可进行国家登记。 法典第1424条及第1425条规定了育种成果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效果。 育种成果在专属权和专利有效期届满后即进入公共领域,此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育种成果,无需经任何人的同意和允许,也无需支付使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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