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育种成果专利权 | 返回 |
根据法典第1433条,育种成果的专利申请由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人(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 专利的单一性原则对育种成果同样适用。 申请文件应当用俄文或其他文种提交。如用其他文种提交,应当附有俄文译文。 根据法典第1434条,育种成果的优先权按主管机关收到专利申请的日期确定。如同一天收到两件或两件以上相同育种成果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根据申请较早发出的日期确定。如申请发出日期相同,则依具有较早注册号的申请日期确定。 如在主管机关收到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已向外国提交了申请,而俄罗斯与该国签订有育种成果保护条约,则自申请提交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人享有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申请人应在申请中指出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在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外国主管机构认证的第一次申请的复印件及其俄文译文。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在第一次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提供补充文件和试验用的必需材料。 法典第1435条规定了对育种成果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流程。在初步审查的过程中确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审查规定的文件是否齐备,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应在一个月之内进行。 申请人有权在进行初步审查期间主动补正或修改申请文件。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缺失的内容提交补充说明文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提交,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审查,对此应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主管机关的专利申请初审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典第1436条,对于提交到主管机关的育种成果申请,可以自申请提交日起至专利授权日期间为申请人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任何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在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育种成果的,在育种成果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使用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如有争议由法院裁决。 对申请人提出的育种成果专利申请,主管机关需对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审查。 主管机关应根据现有材料作出决定并将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果育种成果不符合新颖性标准,则作出拒绝授予育种成果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法典第1438条,对育种成果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的实验,应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申请人应提交试验所必需数量的种子和育种材料。 法典第1439条规定了育种成果专利的授权和登记。 如果育种成果符合保护标准及命名要求,主管机关应作出育种成果专利授权决定,编制育种成果说明书,同时将育种成果列入国家育种成果登记簿。 根据专利授权决定签发的育种成果专利证书应颁发给申请人。如在专利授予请求书中指明了多人,则专利证书颁发给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共同利用专利权。 法典第1440条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育种成果专利权有效期内维持育种成果专有特征。主管机关可要求对育种成果的特征是否得到有效维持进行检验。 根据法典第1441条,育种成果专利在其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宣告无效: (1)依据由申请人提交的、未经证实的有关育种成果一致性和稳定性数据而颁发专利证书的; (2)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育种成果不符合新颖性或特异性标准的; (3)专利证书中记载的专利权人不具备获得专利权法定依据的。 被宣告无效的育种成果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撤销。在此情况下,在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前已经签订的许可合同,截止无效宣告日合同范围内已经履行部分的仍然有效。 任何人如认为对育种成果的专利授权存在无效的情形,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机关应自上述请求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但如需进行补充实验,期限可延长。 根据法典第1442条,育种成果专利权效力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 1.育种成果不再符合一致性和稳定性标准; 2.专利权人在十二个月之内没有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种子或育种材料,不提供用于检验育种成果维持情况所必需的文件或信息,或者也不提供为此目的就地检验育种成果的可能性。 3.专利权人向主管机关提交要求提前终止专利效力的请求; 4.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 根据法典第1443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在其官方公报中公布法律所要求的授权育种成果的相关信息。 育种成果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布后,任何人均有权了解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法典第1444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销售的种子和育种材料应附有证明其品种属性和来源的文件。对于列入国家受保护育种成果登记簿中的育种成果,只能由专利权人出具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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