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典第1446条,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创作者和其他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1.违反本法典第1421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育种成果;
2.对生产或出售的种子和育种材料冠以与已注册相应育种成果不同的名称;
3.对生产或出售的种子和育种材料冠以已注册相应育种成果的名称,而这些并非是该育种成果的种子和育种材料;
4.对生产或出售的种子和育种材料冠以与已注册相应育种成果相似到足以混淆的名称。
根据法典第1447条,育种成果的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在其官方公报中公布法院的关于非法使用育种成果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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