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成电路图布设计权 | 返回 |
根据法典第1449条,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者,拥有如下智力权利:(1)专属权;(2)身份权;以及(3)其他权利,包括因职务布图设计的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典第1455条和第1456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典第1449条及第1453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享有身份权,即被承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的权利。该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 根据法典第1454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属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式使用布图设计。 以获得利润为目的以下行为视为是对布图设计的使用: (1)通过载入集成电路或以其他方式整体或部分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仅复制不具有独创性的那部分布图设计的除外; (2)将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输入俄罗斯联邦、进行出售或以其他形式使其进入民事流通。 独立创作了相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人,对其创作的设计具有独立的专属权。这一点与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同。 智力权利专属权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包括对专属权的处分权、创作者就职务布图设计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法典第1455条规定,权利人为宣示其专属权,有权在包含其布图设计的产品上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字母“T”标志(“T”,[T],T加圈或Т上标); (2)布图设计专属权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以及 (3)使他人可以识别权利人的信息。 法典第1456条规定,以下行为不被视为侵犯布图设计专属权: (一)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 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进口、销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相关产品的人,不知道也非应当知道该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其行为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可以继续使用包含非法复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库存产品,以及在知悉有关情况前定作的产品,但必须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与可比情况下利用类似布图设计应给付的报酬相当。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为了评估、分析、研究和教学而使用布图设计。 (三)权利用尽 传播经权利人同意进入民事流通的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 根据法典第1457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属权的有效期为十(10)年。 如果另一设计人独立完成相同的具有独特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则两个布图设计的专属权均自第一个专属权产生之日起的十(10)年后终止。专属权有效期届满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进入公共领域,此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需经任何人同意或许可,也不需给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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