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登记 | 返回 |
根据法典第1452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非必须进行国家登记后方可获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国家登记,由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 如果权利人有意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国家登记注册,可随时提出。但如在提出国家登记申请前,布图设计已被实际使用,则权利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被第一次使用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申请。 含有构成国家机密信息的拓扑图设计,不得进行国家登记。 负责布图设计国家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以下称“主管机关”)。 对申请人提出的拓扑图国家登记申请,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是否具备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如经审查核对无误,主管机关应将申请的布图设计列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布图设计国家登记证书,同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列入国家登记簿的信息材料视为真实可靠。申请人对提交注册的信息材料和真实可靠性负责。 经登记的布图设计,如通过合同方式转让和抵押专属权或授予他人使用许可,应对相关合同应当进行登记,如通过非合同方式向他人转让专属权,对该交易也应进行登记。 权利人变更和对布图设计专属权设定他项权的信息,也应登记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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