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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电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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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电池案例分析 返回

课题编号:GWHJ-001-200901

课题承担单位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现为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课题负责人

杨卫宁、邹国荣

研究起止日期

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

课题研究人员信息

负责人:

杨卫宁、邹国荣

主要执笔人:

杨卫宁、邹国荣、 Hollman,Steven P. Andrew Yen

统稿人:

黄慧敏、鄢 锐、Fisher William

参与人员:

谢佳岐
前 言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法典》标题19第§ 1337节,(其条款内容后来经过1994年对《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修订)(关税法案),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以及专利侵权等不公平的行为,使得进口美国的产品其带来的威胁或影响会摧毁美国国内产业或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竞争手段和行为将会被关税法案裁定为非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关税法案的行政管理,并被关税法案授权对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作出最终的裁决。关税法案主要针对不公平贸易,那些通过不公平竞争,例如侵犯美国专利、商标或版权,或通常会被认为或有理由被认为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向美国出口、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出口行为成为非法行为。一旦非法行为被认定,贸易委员会可以签发普通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以及停止令和终止令,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美国。普通排除令适用于所有涉案产品,无论其原产于哪个国家或地区。有限排除令适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某个特定的公司。

近年以来,中国企业成为贸易委员会337 调查的主要对象。由于出口美国的技术类产品增多,贸易委员会立案的337调查的数量也随着增加。337调查程序能够快速裁决涉案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违法行为一旦被确认,美国海关将禁止涉案产品进口美国。绝大多数337调查案件涉及专利侵权指控。由于专利诉讼的复杂性以及贸易委员会调查程序推进速度较快,外国公司通常很难正确和有效地管理和应对调查程序的进行。到目前为止,除了少数例外情形,大多数涉及中国企业的337 调查均裁定中国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中国企业有必要学习和了解337调查中牵涉的方面,从而在此类调查中改进自己的抗辩策略。

中国碱性电池遭遇的337 调查(编号:337-TA-493)(以下称为“贸易委员会电池案”或“电池案”)为中国企业树立了研究和评估337调查成功抗辩的重要议题的范例。电池案起因于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及旗下的电池生产企业永备公司(合称为“劲量”)于2003年4月28日提交的起诉状,称大约有26家电池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合称为“应方”)侵犯了其第5,464,709号美国专利(即709专利)。劲量寻求禁止向美国出口这些诉电池的命令。贸易委员会两次作出了有利于应诉方的裁决,认为劲量对外国电池企业,包括中国九家公司在内,主张的专利是无效的。并且,美国联邦巡回法庭两次对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复审,并两次驳回了劲量公司的关于其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能够保护其专利不会失效的主张。联邦巡回法庭于2008年4月做出判决,认为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即劲量的5,464,709号美国专利由于不能满足《美国法典》标题35第 112 ¶ 1节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而无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再对联邦巡回法庭的判决进行复审,从而标志了中国电池企业取得最终的胜利。

从以上简单介绍可以看出,电池案经历了贸易委员会裁决阶段、联邦巡回法庭上诉阶段和美国最高法院终审阶段。研究电池案可以揭示与上述程序有关的一些重大议题。并且,中国是非充电电池或一次性电池的最大供应商,在全球电池产量中占有超过33%的份额。中国电池行业的价值超过40亿美元。因此,对电池案进行研究可以对众多中国企业涉案或整个行业涉案的情况下如何就337调查进行组织和抗辩提供意义深远的参考意见。

在本案例研究报告准备过程中,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杨卫宁律师和邹国荣律师以及他们的团队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协助和调查分析。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中国电池生产企业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赢得了彻底的胜利。杨卫宁女士是代理中国电池企业应对337电池调查的主要律师之一,主要负责该案的专利分析及抗辩,对赢得本次337调查以原告专利被判决无效的重大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邹国荣先生是本次337调查的主要协调律师,对组织中国应诉企业参与应诉并坚持到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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