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永久性救济程序,行政大法官必须在设定的目标期限之前4个月就调查情况作出裁决,此为初步裁决[1]。如果目标期限设定为12个月,必须在第6个月月底前完成听证,并在第8个月月底前作出初步裁决。
除非贸易委员会另行作出其它的决定,否则行政大法官应该在初步裁决发布之后14天之内就其裁决作出说明,包括关于相关事实的发现,以及关于下列两项的建议:(1)如果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了337条款,相应的救济措施,和(2)在美国总统对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审查期间应诉方应该交纳的保证金的数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