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 返回 |
在永久性救济程序中,任何一方可以向贸易委员会秘书提交复审请求,要求贸易委员会对行政大法官的初步裁决进行复审。对初步裁决的复审请求必须在初步裁决送达之后12日之内提交[1]。复审请求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请求复审的当事方的身份;(2)列出初步裁决中须要被复审的事项并陈述理由;(3)简要陈述与其列出的事项有重大关联的事实;和(4)简要陈述贸易委员会有必要进行复审的理由[2]。贸易委员会将只审查复审请求通知中列举的事项。一方当事人应该在复审请求通知被送达之后8天之内对另一方的请求作出答复[3]。 贸易委员会必须在行政大法官的初步裁决作出之后60天内决定是否对初步裁决进行复审[4]。 如果贸易委员会认定违反337条款,他们必须就救济或补偿方式作出裁决,并决定应诉方如果需要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出口被诉产品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各当事方对此的有关答复必须在有关事项开始之后的第65天(复杂案件在第110天)提出[5]。 任何一方可以在贸易委员会的决定送达之后14天之内要求重新考虑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该请求只能要求讨论所引发、该方还没有机会对其进行抗辩的新问题。反对重新考虑的一方可以在请求送达之后5天之内提出反对要求[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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