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贸易委员会对初步裁决的复审 | 返回 |
贸易委员会同意对行政大法官的初步裁决进行复审,2004年10月1日贸易委员会裁决不存在对337条款的违反行为(见附件14)。贸易委员会裁定权利要求1到7由于其不明确性而无效。他们裁定,在权利要求1中,“该锌极”一词因为没有在前文出现过,因而不能被定义为锌;贸易委员会因此不能合理的解释这一用词,因此它是不明确的。权利要求2到7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的,所以这些权利要求也都是不明确的。贸易委员会指出如果他们遵循行政大法官的裁定,他们就需要从“该锌极”这一用词中能够读出“电极”的含义,而贸易委员会不能这么做,因为已经确立的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不允许他们对权利要求重新改写。 贸易委员会还认为,即使“该锌极”在前文中表示“以锌粉为活性阳极成分的阳极胶”的含义,权利要求仍然是不明确的。根据文字的要求,每一节电池的正极需要“放电161分钟,达到15%放电程度即2.88A。”贸易委员会认为这些文字表述是不清楚和有歧义的,因为这些放电参数仅仅适用于某一节试验电池。但是,在权利要求中这些参数似乎适用于所有电池。 |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