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抗辩策略 | 返回 |
在美国进行一场典型的专利诉讼抗辩策略包括:非侵权,涉案专利无效和不可执行。就举证的负担而言,非侵权抗辩是最容易的,因为申请方有义务以压倒性证据证明侵权情况的存在。而为了证明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应诉方有义务以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作出证明,此方面的举证负担比非侵权要高出许多。因此,只要情况允许,应诉方应该尽其最大努力制定非侵权抗辩策略。例如,应诉方可以说服行政大法官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解释,使得专利要求无法涉及自己的产品。如果权利要求的一项限制没有达到,权利要求就不能适用于该产品。 如果权利要求的覆盖范围很广,而非侵权抗辩又不太可能,则专利无效和不可执行可能是最好的抗辩策略。专利有效性主要受美国专利法中第102、103和112条的限制。102条要求所主张的发明是新颖的,没有被任何在先技术所预见,或在美国被其他人公开销售和使用。103条要求所主张的发明相比较于在先技术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112条要求所主张的专利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要求),并且在专利说明中进行了描述(书面描述要求),专利要求是明确的,所主张的应该是发明者认为是其自身发明的权利(明确性要求)。一项专利如果专利所有者为获得专利而欺骗专利局,该项专利就是不可执行的。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应诉方,由于产品差异的存在,应诉方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非侵权抗辩策略,这可能要求进行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这种情况下,由单一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代理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尽管如此,应诉方仍然可以共同采用专利无效抗辩,特别是那些基于在先技术的抗辩。 电池案以不确定性导致所主张的专利无效而结束。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应诉方也提出了非侵权抗辩和无效性抗辩。下面对这些抗辩策略作简单分析。 一、关于709专利和技术的简单介绍709专利关于无汞碱性电池的技术使用合金锌作为活性电极的组成部分。多年以来,电池行业一直将锌与汞元素一起使用来减少发生在锌元素与电池正极的其它成份之间的化学反应。这些化学反应可能会导致氢气的泄露,造成电池膨胀和渗漏。但是由于汞对环境的危害,因此电池行业一直努力减少电池中汞的含量。 美国第5,464,709号专利(“709专利”)的名称是“汞含量极大减少的碱性电池”,于1995年11月7日获得授权。709专利披露了商业化生产的碱性电池(被描述为一种电化电池),汞含量为零。根据该专利,锌元素中的杂质是造成氢气放气的原因,因此需要加入汞。在专利电池的生产中,使用了能够通过放气测试(锌胶膨胀测试)的锌粉。锌粉(也就是被标为“低膨胀锌”)的使用可以在电池生产过程中无需添加汞。如果锌粉通过了前面所述的测试,就被标为“低膨胀”锌粉。专利的主要发现是锌胶膨胀测试,专利披露该测试可用来筛选锌粉,以便确定某种锌粉是否能够用于无汞碱性电池。申请方还用这种测试来确定涉案电池产品是否对专利造成侵权。在该测试中,含有63克锌粉的正极胶被放电161分钟。测试过程中监控膨胀的程度,如果膨胀度小于25%,这种锌粉就被认为可以使用。接受测试的锌粉应该不含添加物和腐蚀抑制剂,从而得出导致锌粉膨胀和放气的杂质的含量。 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争讼的主要权利,该权利声称“一种电化电池,含有下列成分 -碱性电解液, -以二氧化锰为活性阴极成分的阴极, -以锌粉为活性阳极成分的阳极, -根据电池的重量计算,每一百万重量所含汞含量低于50,和 -该锌极在被放电161分钟至15%放电程度,即2.88A以后锌胶膨胀度低于25%。” 权利要求2到12也被指控为被侵权,但权利要求8到12后来被放弃。 二、应诉方提出的主要抗辩抗辩策略首先围绕着对上述某些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很显然,应诉方主张的解释是希望使某些权利要求不能适用于他们的产品。例如,应诉方主张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表述“该锌极”应该在权利要求的前文中出现,这样该权利要求所主张的电池应该是“该锌极在被放电161分钟至15%放电程度,即2.88A以后锌胶膨胀度低于25%”。根据709专利,这种正极胶应该含有63克锌粉。换言之,依照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权利主张应该要求电池中含有63克锌粉。由于商业化生产的电池均不含如此多的锌粉,因此,应诉方的产品均没有侵犯申请方的权利要求。除此之外,由于709专利根本没有描述含63克锌粉的电池,更别说发明这种电池,709专利仅仅只是描述了含有63克锌粉的试验电池,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709专利的权利要求由于其不明确性而无效,因为专利没有就其认为的发明而提出其权利主张。 应诉方还提出“在放电之后”这种表述要求对电池进行锌胶膨胀测验。由于所有应诉方都没有使用锌胶膨胀测验,他们的产品不应该对申请方的权利要求构成侵权,如果应诉方对权利的解释被采信的话。 另一方面,劲量主张“该锌极”指的是锌粉,而“被放电之后”并不要求进行锌胶膨胀测试,相反,权利要求主张的是锌粉具有锌膨胀测试而得出的低膨胀特性。根据劲量的权利要求解释,含有低膨胀锌粉的电池,只要符合权利要求的其它方面,就对权利要求构成侵权。由于目前在电池中使用的大多数锌粉具有“低膨胀”特性,劲量可以很容易的证明侵权的存在。 考虑到如果劲量的权利要求解释获得采信,侵权情况很可能存在,中国应诉方鉴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广泛性制定了无效性抗辩的多个方案。他们检索并发现了教人们如何使用低膨胀锌粉的在先工艺。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仅仅需要电池含有低膨胀锌粉,这些权利要求因在先工艺的存在可以被预测到,或者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和/或103条这些权利要求是无效的。 因此,为了制定能够取胜的抗辩策略,当事方不仅需要考虑自己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非侵权的立场,还需要采用无效性抗辩策略,以应对法庭采信另一方的权利要求解释从而裁定侵权成立。正确使用所有可获得的抗辩策略是赢得案件胜利的关键。 正如以上所讨论的,行政大法官采信了劲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裁定涉案产品侵犯了709专利。行政大法官还裁定考虑到在先技术,申请方的权利要求是有效的。而另一方面,贸易委员会和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最终采信了中国应诉方的权利要求解释,并裁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关于明确性的规定709专利为无效专利。这些裁决表明权利要求解释有时候是取得专利诉讼胜利的关键所在。如果能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对权利要求作出解释,涉案产品可能会避免侵权。否则,就有可能被裁定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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