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原产地规则 | 返回 |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例如,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 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 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 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 美元,尽管A 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 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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